(2016)苏01刑更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周朝庆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654号罪犯周朝庆,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滨刑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朝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3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朝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周朝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周朝庆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赃物。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朝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赃物,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朝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