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2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吕华等29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等,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27-354号申请执行人吕华等29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刘文祥,该处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商仲裁字第13、14、15、19、21、24、25、26、27、28、30、31、33、35、38、39、40、41、42、45、46、47、48、49、50、51、52、55、5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存款壹拾壹万壹迁伍佰伍拾元整(¥1115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孙东坡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