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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2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吕华等29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等,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27-354号申请执行人吕华等29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刘文祥,该处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商仲裁字第13、14、15、19、21、24、25、26、27、28、30、31、33、35、38、39、40、41、42、45、46、47、48、49、50、51、52、55、5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存款壹拾壹万壹迁伍佰伍拾元整(¥1115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孙东坡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