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4执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王成、车勤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王成,车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00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成,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车勤兰,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潜民二初字第0028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成在中国农业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以人民币42011.3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