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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薛鹏速与被告陶天成、陶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速,陶天成,陶保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990号原告薛鹏速,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秀兰,女,汉族,1949年2月15日生。被告陶天成,男,汉族,1946年6月12日生。被告陶保全,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保证人冯建喜,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鹏速与被告陶天成、陶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鹏速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陶天成名下位于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中段路北房产证号000105**号、土地使用证号71420187号房产进行查封,保证人冯建喜自愿以其名下的丰田汽车(车牌号为豫QBH1**)为原告薛鹏速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鹏速的申请及保证人冯建喜的保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证人冯建喜名下车牌号为豫QBH1**的丰田汽车一辆。查封被告陶天成位于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中段路北房产证号000105**号、土地使用证号71420187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