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甲,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乙,男,193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再审申请人赵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甲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起诉要求继承赵庆宣承包山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庆宣死亡时拥有山地承包经营权;2、1997年赵庆宣去世,1998年国家进行土地调整时,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3、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林地被国家征用后,申请人获得的补偿款,没有赵庆宣的份额,二审将申请人获得的补偿款35639.5元作为赵庆宣的遗产予以分割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请求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赵某乙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赵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