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永世与王平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94号之一本院2016年4月6日对上诉人赵永世与被上诉人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民终49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