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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永世与王平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94号之一本院2016年4月6日对上诉人赵永世与被上诉人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民终49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