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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5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路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路源工贸有限公司,应刚毅,胡静茶,刘志斌,王玲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30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丽州南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7453573。法定代表人:胡文俊。被执行人:永康市路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05549。法定代表人;应刚毅。被执行人:应刚毅,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静茶,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刘志斌,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玲苑,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路源工贸有限公司、应刚毅、胡静茶、刘志斌、王玲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868-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5)金永执民字第53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志斌、王玲苑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九龙锦湖苑176号的房屋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志斌、王玲苑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九龙锦湖苑176号的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东城字第18834号,永康房东城共字第62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东城字第18834号,永康房东共字第62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国用(2010)第3689号,地号:505-14-54-6,使用权面积:335.9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