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秀勤与被告胡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勤,胡国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79号原告胡秀勤,女委托代理人权忠振,男被告胡国存,男,具体情况不详。原告胡秀勤与被告胡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秀勤的起诉。诉讼费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吉祥审 判 员 崔 炯人民陪审员 吴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