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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巧燕与黄力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巧燕,黄力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549号原告郑巧燕,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傅文尧,莆田市城厢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力锦,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郑巧燕与被告黄力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巧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力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巧燕诉称:被告黄力锦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有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为证,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仍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无法兑现还款承诺,请求判令:一、被告黄力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力锦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被告黄力锦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郑巧燕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一份其亲笔书写的《借款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月利率,但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力锦分文未还,致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郑巧燕的陈述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力锦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郑巧燕借款人民币210000元,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款借条》一份在案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请求被告黄力锦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力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力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巧燕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被告黄力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