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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广,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广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聂某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通过网聊相识,于2014年10月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份购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为苏C×××××。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很多事,被告患有不孕不育症,性格暴躁,被告曾经被判处刑罚,且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矛盾,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聂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于2014年6月相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起本案诉争。诉讼中,原告陈述自2015年9月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