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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德江与张仁哲、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江,张仁哲,王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刘德江,男。被告张仁哲,男。被告王军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江诉被告张仁哲、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江撤回对被告王军辉、张仁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