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郑满林与谭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满林,谭光平,全小莉,王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满林,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光平,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审被告:全小莉,女,汉族,43岁,住四川省营山县。系郑满林之妻。原审被告:王小东,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郑满林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管字第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称,1、原审法院适用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不当,应认为出借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上诉人,故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是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谭光平,谭光平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因还款发生纠纷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本案出借人是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谭光平,谭光平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是合同履行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该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谭光平选择向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