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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红诉被告冯海军、李志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红,冯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张振红,男。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律师。被告冯海军,男。委托代理人杨保飞,律师。李志武,男。委托代理人管成刚,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海艳,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红诉被告冯海军、李志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海军、李志武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振红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