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红诉被告冯海军、李志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红,冯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张振红,男。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律师。被告冯海军,男。委托代理人杨保飞,律师。李志武,男。委托代理人管成刚,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海艳,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红诉被告冯海军、李志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海军、李志武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振红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