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文胜茂、左泽菊、刘兵、刘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文胜茂,左泽菊,刘兵,刘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王丽。被执行人文胜茂,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左泽菊,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79年2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刘唯,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胜茂、左泽菊、刘兵、刘唯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文胜茂、左泽菊、刘兵、刘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