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娟与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颜大勇,蒋宏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26号申请人:刘娟。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大勇。被申请人:颜大勇。被申请人:蒋宏列。申请人刘娟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颜大勇、蒋宏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XXX的土地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XXX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及处置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