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铁柱与西华县西华营镇薛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崔书云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铁柱,西华县西华营镇薛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崔书云,郑书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董铁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西华县西华营镇薛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薛楼村委)。法定代表人薛海风,系该×××主任。被执行人崔书云,村民。系该×××会计。被执行人郑书停,又名郑大停,村民。系该×××支部书记。董铁柱与薛楼村委、崔书云、郑书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铁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件款1万元,下余款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