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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7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储晓霞与方国柱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晓霞,方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22-2号申请执行人:储晓霞,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方国柱,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晓霞与被执行人方国柱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国柱已经因身体原因提前退休,与其妻子、女儿在广东生活,家中无人,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地产、工商投资等财产线索。其退休工资被另案[(2015)岳执字第00646号]每月扣1000元(执行标的120500元)。有住房一套已经设置抵押,已被本案查封,因被执行人不在辖区内生活,暂无法处理,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