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雷,张振山,吕新诚,曹务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山,张雷,曹务佩,吕新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2号原告:张振山,男。委托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雷,男。被告:曹务佩,男。委托代理人:陈长虹,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新诚,男。委托代理人:张军,桦甸市司法局八道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山、张雷诉被告曹务佩、吕新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山、张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山、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山、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由原告张振山、张雷负担795.5元,余款795.5元退回原告张振山、张雷。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