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刘德平、张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刘德平,张明芳,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5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财源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冉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平,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张明芳,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德平之妻。被告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傲来峰路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告刘德平、张明芳、泰安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