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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付乔生与龙岩市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乔生,龙岩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付乔生,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龙岩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春忠,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乔生与被执行人龙岩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春忠(2014)汀民初字第25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乔生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