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保林与姚果云、太原市宏星炭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保林,姚果云,太原市宏星炭黑有限公司,任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范保林,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左云县。被执行人姚果云,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宏星炭黑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清徐县。被执行人太原市宏星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腾飞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29173-5。法定代表人孟春德,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宝珠,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宏星炭黑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保林与被执行人姚果云、太原市宏星炭黑有限公司、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