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6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乌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乌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360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乌某,女,49岁,蒙古族,个体。被告孟某,男,49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乌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乌某、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