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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974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琼0271民初97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三亚市是涉案合同的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李宝鹏审判员  林元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振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