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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梁景祥与蔡微、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祥,蔡微,王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802号原告:梁景祥。被告:蔡微。被告:王智慧。原告梁景祥为与被告蔡微、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要求被告蔡微归还原告本金1万元,及其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智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梁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微、王智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5年4月10日,原告梁景祥、被告蔡微、王智慧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蔡微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月利率为2%,被告王智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将款项现金交付给被告。尔后,被告蔡微未还款付息,被告王智慧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梁景祥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智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微、王智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媛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