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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与蔡洪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蔡洪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345号之一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林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洪裕。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洪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费656元,合计人民币661元,由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