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与刘智举、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刘智举,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5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6124-5。负责人陆峻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忠明,男,生于1972年2月7日,汉族,原告单位资产保全员,住巴东县。特别授权。被告刘智举,男,生于1986年3月15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被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组织机构代码:42206851-5。法定代表人王高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杰莹,女,生于1990年11月4日,土家族,被告单位职工,住巴东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诉被告刘智举、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智举、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智举、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智举、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罗杨军审判员 谭文芳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