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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建胜与闫学现、秦林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胜,闫学现,秦林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8号原告王建胜,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学现,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秦林哲,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王建胜诉被告闫学现、秦林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希根,被告秦林哲、闫学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胜诉称,2012年12月22日,被告闫学现通过秦林哲介绍向原告王建胜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口头约定利息2分5厘,被告秦林哲自愿对借款本息提供担保。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给付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后经催要至今本息未能偿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闫学现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每元2分5厘计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为止),被告秦林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涉诉费用。被告闫学现辩称,被告闫学现虽然是借款人,但是被告闫学现并没有用该款,闫学忠为实际借款人,该借款不应由被告闫学现偿还,被告闫学现也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秦林哲辩称,被告秦林哲只是担保人,现已超过还款期限的三个月,被告秦林哲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在滑县新闻纸厂西门口一间房屋内,原告王建胜借给被告闫学现现金50000元,当日被告闫学现为原告王建胜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秦林哲在该借条上书写“担保人:秦林哲”,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至今二被告未偿还该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闫学现向原告王建胜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关于原告王建胜要求被告闫学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建胜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王建胜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视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王建胜主张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每元2.5分计算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故原告王建胜主张被告闫学现支付的利息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秦林哲认可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但原告王建胜与被告秦林哲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被告秦林哲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王建胜与被告闫学现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王建胜未按法律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被告秦林哲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建胜要求被告秦林哲对被告闫学现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闫学现称其仅在借条上签名,而非实际借款人,但被告闫学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闫学现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〇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学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建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二、驳回原告王建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闫学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代理审判员  魏成飞人民陪审员  邢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加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