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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代建军与李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军,李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934号原告代建军,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祥,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代建军诉被告义李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琰珂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