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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745号原告:段某某,农民。被告:鲍某某,农民。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