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冯延方与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延方,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708-1号申请执行人:冯延方,男,汉族,住乌苏市友好路加油站旁。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本院依据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2016)新4202执35号委托执行案件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1887.07元(其中本金61071元,执行费816.07元);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