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商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06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执2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XX号华联发综合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彭XX。 被执行人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大院放送机厂第XX层。 法定代表人林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二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房产(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大院放送机厂第X层)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涉案房产的使用费(从201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交还涉案房产之日止,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同期租金)。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继续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路来祥 执行员 张肃然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