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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9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广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广益,北京润泽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9056号原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亿华中心217。法定代表人练香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川,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旭丰,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润泽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村150号紫晨大酒店2015。法定代表人杨鲜花,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景公司)与被告张广益、北京润泽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通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广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请款项为原告承接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北京七星摩根广场西侧景观工程时发生的工程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应该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张广益的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或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艺景公司对于张广益提出的管辖异议称:不同意张广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被告之一的润泽通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张广益出具的《保证书》及其与张广益、润泽通达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为依据,并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张广益提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的意见,不能成立。经查,本案被告之一的润泽通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艺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张广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广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