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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马惊惊与贾仁旺、魏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惊惊,贾仁旺,魏丽丽,深州市昌洪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马惊惊。被执行人贾仁旺。被执行人魏丽丽。被执行人深州市昌洪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仁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深州市深安路西侧赵八庄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仁旺、深州市昌洪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魏丽丽及其所开办的深州市天运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814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