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肇州县人民政府与黑龙江鸿大田原牧业有限公司、吉林鸿大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州县人民政府,黑龙江鸿大田原牧业有限公司,吉林鸿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字第44号原告肇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肇州县政府党政机关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徐东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刘越,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鸿大田原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志高,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鸿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夏家店镇腰窝堡村(五社)。法定代表人袁志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人民政府与被告黑龙江鸿大田原牧业有限公司、吉林鸿大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州县人民政府以已与被告黑龙江鸿大田原牧业有限公司、吉林鸿大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州县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40元,减半收取为62920元,由原告肇州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