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肖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9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女,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暂住东莞市,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7721。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黄敏,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黄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开始,被告人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下甲坊上塘村138至140号红树叶便利店,摆放四张麻将台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15年9月9日止,获得“抽水钱”共约11920元。被告人肖某从2015年8月开始在其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下甲坊上塘村138至140号红树叶便利店铺收受外围“香港六合彩”投注,获利500元。2015年9月10日21时,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石龙镇西湖下甲坊上塘村138至140号红树叶便利店有多人参与赌博的情况,组织警力对该店铺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肖某,抓获外围“香港六合彩”赌博人员刘某、何某、蒋某三人(均作行政处罚),抓获打麻将赌博人员徐某、黄某、王某、罗某、孙某、庞某六人(均作行政处罚),缴获赌资5740元、五叠第106期“六合彩”投注单(共72张)、三本笔记本。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蒋某、何某、刘某、徐某、黄某、孙某、庞某、罗某、王某、赖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赌资5740元、投注单5叠(共72张)、手机1部、笔记本3本,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短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像光盘,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构成赌博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肖某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肖某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7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肖某适用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更重要的是会诱发各种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被告人肖某实施赌博行为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视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银行转账人民币5740元,手机1部(详细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人民陪审员 姚爱宜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