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涛与邱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邱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940号原告李涛,男性,汉族,1976年03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静,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林,男性,汉族,1974年0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华英大厦8-10层。负责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邱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