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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飞龙与张晨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飞龙,张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吕飞龙。被执行人张晨栋。原告吕飞龙与被告张晨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张晨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吕飞龙款4500元;二、被告张晨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晨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吕飞龙,原告吕飞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因被执行人张晨栋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龙飞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25元,执行费为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晨栋的位于吴江区松陵镇水乡花园5幢304室的房产早在2013年11月8日出售过户给了他人。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晨栋在工商银行吴江嘉鸿广场支行11×××27帐户,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晨栋在工商银行吴江水乡支行11×××28帐户,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另查被执行人张晨栋在吴江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地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且已在2014年7月22日与其妻离婚,现下落不明。2016年4月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晨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