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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07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0722民初1388号原告夏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故原告不是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