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07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0722民初1388号原告夏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故原告不是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