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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深圳市塘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江,深圳市塘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89号原告陈明江,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塘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泽洪。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投资人曾泽洪。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平,男,汉族,1982年10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中方县。原告陈明江与被告深圳市塘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92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9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江、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购买时间:2015年10月17日,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二、涉案商品名称、条码、单价、数量、:由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龙泉茶叶加工厂生产的500g龙泉牌礼盒铁观音10盒、商品条码为6943752865661、单价为135元/盒、合计1350元;250g龙泉牌铁观音茶6盒、商品条码为6943752869881、单价为48元/盒,合计288元;500g龙泉牌安溪飘香铁观音茶6盒、商品条码为6943752866965、单价为48元/盒,合计288元。三、购买产品总价款、生产许可证号:上述三种产品总价款为1926元,生产许可证号均为QS350514010505。四、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QS查询中显示证书编号为QS350514010505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13年8月30日,该产品执行标准已过期,且未经过相关的质量检验。五、其他: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属于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曾泽洪。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购物小票、照片、实物、QS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在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购买了涉案产品,提交了购物小票、照片、实物等证据予以证明。相反,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辩称涉案商品并非在其处购买,但其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号,这是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销售由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龙泉茶叶加工厂生产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为QS350514010505,经核查发现该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13年8月30日,该执行标准已过期,即涉案产品属无生产许可证,故本院认定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销售上述产品属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原告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被告深圳市塘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产品的销售方,原告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明江退还货款192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9260元;二、原告陈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返还500g龙泉牌礼盒铁观音10盒、250g龙泉牌铁观音茶6盒、500g龙泉牌安溪飘香铁观音茶6盒;三、驳回原告陈明江对被告深圳市塘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由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陈  雪  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