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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吕连刚与刑振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连刚,刑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吕连刚。被执行人刑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连刚与被执行人邢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元,已执行2000元。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02)棣法督字第23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金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