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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卫峰与张家港璞运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峰,张家港璞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148号原告孙卫峰。委托代理人戴益彬,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璞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338号(吾悦商业广场20幢B102)。法定代表人沈天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峰与被告张家港璞运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4.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卫峰负担。审 判 员  申 佩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月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