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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立柏与曾起忠、卢兴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柏,曾起忠,卢兴英,曾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67号原告吴立柏,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曾起忠,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卢兴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曾爱华,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柏与被告曾起忠、卢兴英、曾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曾爱华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