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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房荣与林庆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房荣,林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王房荣,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林庆芬,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王房荣与被执行人林庆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民终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拆除在申请执行人承包地围墙及迁移种植的树木。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庆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2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民申号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该案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6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