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577号原告黄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