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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577号原告黄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