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申请人在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办事处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该办事处的工资及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该办事处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正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