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海英与被告付栋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30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耀新,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耀新、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1月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即于12月23日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8月29日被告生下儿子付某甲。原告系二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为人孤僻,又喜欢骂人,对家庭小孩不负责任。2016年3月5日晚上,为了一件小事,被告将原告毒打一顿。次日,原告通知父母及亲戚来调解未果,原告即回娘家居住。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建立,即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付某某辩称,原告所称被告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不属实。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今后一定改正。2015年3月5日双方发生争吵是实,但被告并没有毒打原告。原告起诉后,被告还与亲友到原告娘家送生活费。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只有点分歧,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被告请求法院调解使双方和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介绍相识,同年12月23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2015年8月29日,原告生下儿子付某甲。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6年3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较激烈的争吵。尔后,原告带着儿子回到娘家生活,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儿子付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申请的证人刘志兰、刘梅兰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双方并没有原则性过错。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改正。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又不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扶笃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