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保卫强奸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保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713号罪犯王保卫,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保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保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6日。执行机关因罪犯王保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保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另获得4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保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