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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号原告:何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