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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史伟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3001刑初1号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伟,住甘肃省合作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史伟谎称合作市合作林场收购苗木,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伪造单位公章,制作虚假苗木验收单先后对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诈骗,诈骗苗木价值611,730元,诈骗现金652,000元,期间为隐瞒事实向该公司支付苗木款27万元。2014年2月,被告人史伟以植树期间合作林场需要树苗为由,与被害人娘某某签订合同,诈骗被害人现金26万元。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移送相关证据。被告人史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当庭所出示的证据均无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被告人史伟谎称合作市合作林场收购苗木,以林场名义与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每株32元的价格签订了10万株云杉苗木供需合同,同年4月底至5月中旬该公司先后将43965株云杉树苗运送到合作市、碌曲县两地,被告人史伟将部分树苗以6元至13元不等的低价出售给同某某、金某某二人,从中获利23万余元。后被告人史伟以该公司供应的树苗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停止供应,并商议剩余的树苗由其自己负责收购,公司垫付苗木收购款,2013年5月9日公司向被告人史伟汇款60万元作为苗木收购的垫付款,后被告人史伟在苗木供需合同上加盖伪造的合作市合作林场公章以欺骗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出具伪造的苗木验收单,承诺该公司在植树结束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苗木款。期间,被告人史伟又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公司现金52000元。因该公司多次催要苗木款,为隐瞒事实,被告人史伟于2013年8月19日向该公司支付苗木款27万元,后逃匿至兰州,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经鉴定,上述涉案云杉苗木价值611,730元。2、2014年2月,被告人史伟以植树期间合作市合作林场需要树苗为由,以林场名义与被害人娘某某签订了5万株云杉苗木购销合同,并称二人可以合伙为林场供应苗木,娘某某负责筹钱,被告人史伟负责联系苗木,同时与娘某某签订了苗木购销入股协议书,从被害人处骗取入伙资金26万元后逃匿,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史伟向合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娘某某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1)、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案材料:证实2015年3月12日向合作市公安局报案称被告人史伟伪造单位公章与其公司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公章,虚假单据诈骗其公司巨额财产的事实。(2)、被害人娘某某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5月14日,被害人向合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被告人史伟以一同购销苗木为由,骗取被害人26万元的事实。2、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史伟,被告人称合作市合作林场需要10万株云杉苗木,被害人即与被告人签订苗木购销合同,后发现合同上的公、私章都是伪造的,才得知自己被骗了,致使公司损失2,301,800.5元,随即报警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在混合辨认照片中只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史伟)就是诈骗其公司的人。(2)、被害人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史伟来到被害人家中称合作市植树时间到了,其单位需要大量苗木,希望与被害人合伙做这笔生意,被害人因被告人系合作市合作林场职工,听信其言,筹款26万元交由被告人史伟,二人签订合同和入股协议书,后史伟便联系不上,向公安局报案的事实。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常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史伟通过合同诈骗的形式骗取其公司2,419,800.5元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在混合辨认照片中只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史伟)就是诈骗其公司的人。(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被害人王某甲联系到证人,要求证人供给一些云杉苗木到甘南,后证人向王某甲提供苗木7.5万株的事实。(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证人向甘肃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三次树苗,大概11000株左右,该公司共付给其树苗款27万多元。(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甘肃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证人处收购树苗7200株,后又找到其在岷县的朋友杜某某,向该公司提供了三车树苗,共8900株的事实。(5)、证人莫某某证言:证实证人2013年4月份向郭某某提供树苗11000株左右的事实。(6)、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证人在2013年没有向郭某某提供过树苗的事实。(7)、证人党某某证言:证实证人在2013年没有向郭某某提供过树苗的事实。(8)、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甘肃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史伟提供近5万棵苗木,并将2.5万株苗木款汇款给娘某某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在混合照片中指认出被告人史伟系在甘南接收其树苗的人。(9)、证人娘某某证言:证实常某某向史伟提供4万多株苗木的事实。(10)、证人同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初,被告人史伟联系到证人,让其收购自己手中的一批苗木,2013年4月,证人先后以13元、6元的价格两次收购被告人史伟提供的苗木公18000株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在混合辨认照片中指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史伟)就是将苗木卖给自己的人。(11)、证人金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左右,证人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史伟,被告人史伟将苗木以13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金某某,证人两次购买苗木6150棵,共支付了80,000元给史伟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在混合辨认照片中只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史伟)就是向其出售苗木6150株的人。3、书证:(1)、云杉苗木供需合同:证实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以合作市合作林场名义与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每株32元的价格签订苗木供需合同的事实。(2)、绿化苗木验收单:证实被告人史伟为隐瞒被害人,向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伪造的苗木验收单的事实。(3)、承诺书:证实被告人史伟向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向该公司作出还款计划,承诺剩余款项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付清的事实。(4)、合作市2014年面善绿化工程云杉苗木购销合同:证实被告人史伟与被害人娘某某以合作市林场名义签订苗木购销合同的事实。(5)、苗木购销入股协议:证实被告人为诈骗被害人钱财,与被害人签订入股协议书的事实。(6)、收据:证实被告人史伟从被害人娘某某处收取26万元苗木款的事实。(7)、合作苗木供货明细:证实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合作市、碌曲县两地提供云杉苗木的事实。(8)、网上银行转账信息查询单、收款收据、收条:证实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购树苗向供苗方汇款的事实以及收购苗木的数量运输树苗费用情况。(9)、民事裁定书:证实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中使用的是伪造印章,裁定驳回原告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10)、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史伟与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杉苗木供需合同书》上的合作市合作林场印章系伪造的事实。(11)、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云杉树苗价值611,730元。(12)、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退还被害人娘某某现金5,000元的事实。4、被告人史伟供述:证实2013年被告人因个人经济问题,开始预谋诈骗钱财,同年4月份左右,后通过其舅舅的朋友联系到甘肃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自己合作林场职工的身份,伪造单位公章和领导私章,与该公司签订苗木供需合同,骗取苗木4万7千余棵,将苗木以7至13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又以苗木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供货方停止供货,并要求垫付60万购苗木款,由自己找苗木,骗取该公司60万元,又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该公司5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史伟联系被害人娘某某,以一起合伙倒卖苗木做生意为由骗取娘某某26万元,骗取的钱款都已被自己挥霍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单位身份获取他人信任,与他人签订合同,伪造单位公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53,73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被告人史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史伟退赔甘肃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93,730元,退赔娘某某25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勇生审 判 员  郝 勇人民陪审员  杨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