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晏远碧与深圳市正康达饮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远碧,深圳市正康达饮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93号原告晏远碧,女,汉族,1959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岑巩县龙田镇龙马村池塘坡组,身份证号码5226261959********。委托代理人徐文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俊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正康达饮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A9栋6楼C,组织机构代码66589541-9。法定代表人谢家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勇,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煜馨,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远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军 怀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搜索“”